今天早上在十字路口发生了交通事故,为什么标题要加上“真正的”这个形容词呢?因为之前路上也发生过刮擦,甚至碰撞。专门写过的就不说了,后来发生过两次刮碰,车子被刮伤了,挡泥板也有撕裂,这些都是自己的原因。过年时候也被追尾过一次,由于我们没有踩死刹车,后车只是轻轻地碰了上去,下车确认没啥痕迹,看对方也一副不好意思的样子,也就作罢各自离开了。
而这次不同,因为事故的另一方是个电动车,不仅车摔倒了,人也摔倒了,报了警,送医院检查,也理了赔。下面具体说说事故怎么发生的。
在距离公司只有一两公里远的一个十字路口,我从南往北经过该路口,绿灯亮起正常驶过停止线,由于从北往南的左转跟我直行绿灯是同时的,路线必然交叉,当时对面左转车辆较多,我的前车通过了,但我还来不及通过,对面左转车辆刚过,此时右侧直行绿灯亮起,右侧来车冲到我的右边,我紧急刹车,待确认右侧来车停住后,当即松开刹车起步,就在此时右侧冲过一辆电动车,擦着我车子前保险杠摔倒在车左侧约三米处。见此情况,我只得停车,按下危险警示灯,那人已经爬起来了,我们下车把电动车扶起来,开始交涉。
情况其实很简单,也没啥好激动指责的,对方所说我车闯红灯自然是不存在的,一句话就反驳回去了。这次主要涉及到人,当时也没多想,也就同意报案了。老婆打了 122 报警,我把车子移到路边,然后她问我谁留下来处理事故。我当时还没回过神来,念着月末事情多,况且从这去公司也没多远,就留下老婆来处理了。后来得知这种选择其实是有问题的。
待我走后,老婆问了保险电话,随后就是与交警和来核实的保险人员交涉,交警扣下老婆的驾照也没多说,只是要求送伤者去医院,而对当时开车的我离开现场这个事情,提到了肇事逃逸。老婆带伤者及其家属去了医院检查给我打电话去医院,并提到交警的说法。我见此只好赶紧请了假赶去了医院。
对于肇事逃逸这个提法我是不认可的,我留下了人和车子来处理交通事故,没有增加警务成本,该承担责任也不推脱,更没有主观上的故意,所以在我看来,肇事逃逸这个跟我是没啥关系的。不过,如果交警较真,甚至故意为难,说我故意逃避了当场检查是否酒驾,那就会有些麻烦了。
给交警打了电话,问了其姓氏,心平气和地解释了一下,问了交警大队的地址,在医院待了一会就过去了。到了那里,也没说什么,就问有没有喝酒,我自然否定,然后把驾驶证放他那里就让我回医院跟伤者协商赔偿事宜。